车还未来得急上牌,新车就被盗了。新车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以前,用发动机号、车架号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了保险费,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拒赔。投保人的索赔是否应予支持?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透露,该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,认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向投保人说明,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,保险公司应当赔偿。
2008年9月,刘华购买了一辆比亚迪小汽车,随后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险在内的6个险种。由于没有入户,就用发动机号、车架号投保。在缴交保险费3301元后,保险公司向刘华出具了发票。
10月27日,刘华投保的车辆被盗,保险公司在案发当天与刘华签订了有特别约定为“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”的合同。但当刘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,保险公司引用该特别条款,以车辆未入户未领取正式号牌为由拒赔。